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制定或修訂保護生態環境多項地方法規 |
來源:中國環境網 發布日期:2019/8/5 點擊次數:2177 |
“審議這么多項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這在常委會會議上是少見的。”8月1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屠銳在審議發言時認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護藍增綠,為子孫后代留下寶貴自然資源,意義重大而深遠。 本次常委會會議共審議6件法規案,其中《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等3件與生態環境保護息息相關。 明確濕地內八類禁止行為 據了解,雖然國家尚未出臺將濕地作為一類生態系統進行保護的法律,但是全國已有20余個省(區、市)對濕地保護進行了專項立法。目前,我市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濕地保護地方性法規,在濕地保護上存在立法空白。 市林業局局長沈曉鐘在作關于《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中表示,在立法論證中大家一致認為,必須科學確定濕地保護范圍,針對濕地不同性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才能確保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因此,草案明確規定了編制濕地規劃和實行濕地名錄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濕地保護范圍。 草案還明確了濕地保護和利用的相關要求,要求對濕地資源進行動態監測,對重要濕地采取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加以保護。同時,對一般濕地也提出保護要求:從規范濕地占用、明確禁止行為、強化濕地修復等方面,加大濕地保護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規定,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8類活動: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挖沙、采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進外來物種;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據了解,在前期的立法調研中,人大代表們還提出了冬水田是我市特色鮮明的人工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涵養水源、改善濕地功能具有積極作用,因此建議加強對冬水田的保護。 將屋頂綠化納入立體綠化范疇予以鼓勵 城市屋頂綠化一直存在爭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有望解決這個問題:為體現山城特色風貌,修訂草案新增了鼓勵立體綠化的相關規定。 重慶日報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在第五十七條(名詞解釋)中是這樣解釋“立體綠化”的:指利用除地面資源以外的其他空間資源進行綠化的方式,包括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綠化形式。 針對城市園林綠化被蠶食、占綠毀綠行為時有發生,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指標縮水等現象,修訂草案重點從加強規劃控制、規范建設程序和強化保護管理等方面進行了修改,新增了“永久保護綠地”的規定。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并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城市生態公園應當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并按照公園綠地進行建設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用地應當計入建設用地指標,在項目實施時,其用地指標應當在所在行政區范圍內等量置換平衡。 建議確認黃葛樹為市樹、山茶花為市花 “黃葛樹為市樹、山茶花為市花已經深入人心,但直轄后我市一直沒有以權威形式予以確認和公布。”審議中,有常委會委員認為,此次提請審議的《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沒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建議寫入條例。 市人大城環委也在書面審議意見的報告中提出,確認市樹、市花十分必要,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黃葛樹為重慶市市樹,山茶花為重慶市市花”。 據悉,1986年7月23日,原四川省重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黃葛樹為重慶市市樹、山茶花為市花。 鼓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將現行辦法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改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完善了我市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評估、監視、監測制度。 辦法(修訂草案)提出,市、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5年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重慶日報記者注意到,針對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的問題,辦法(修訂草案)明確了部門職責,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市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市漁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 近年來,隨著受保護野生動物的數量逐漸增加,野生動物致人傷害、毀壞農作物以及其他財產的事件頻發,對農作物的破壞尤為突出,因補償問題產生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為更好解決這個問題,辦法(修訂草案)增加了保險賠償制度,強化了致害補償要求,提出“因保護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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