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管理“誰污染 誰治理”并實行終生責任制 |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17/8/1 點擊次數:4779 |
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環境風險,保障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筆者近日從市環保局獲悉,由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土壤環境管理推行 “誰污染 誰治理”原則,并實行終身責任制。 ![]() 《辦法》明確了監管重點、突出了風險管控、厘清了各方責任,充分考慮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特殊性,以及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提出了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措施。《辦法》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稱疑似污染地塊。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調查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稱為污染地塊。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本行政區域的污染地塊環境管理工作情況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的污染地塊環境管理工作情況報環境保護部。 《辦法》指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 “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辦法》要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對具有高風險的污染地塊優先開展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h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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